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乌毡帽”摘掉“金毡帽”
(作者:王国浩 转贴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报)
乌毡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乌毡帽公司)发展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1997年其以138万元的价格购得“乌毡帽”商标,经过不到6年的使用和宣传,“乌毡帽”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浙江省知名商号,目前该公司还在欧盟、美国、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了商标。近日,乌毡帽公司通过引证其持有的第3434068号“乌毡帽”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驰名商标“乌毡帽WU ZHAN MAO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954091号,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在先权益,成功撤销第5525115号“金毡帽”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
据了解,德清县浙北麒麟蚁酒厂(下称麒麟蚁酒厂)于2006年8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于2009年6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米酒、烧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于2004年4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黄酒、白酒、米酒等商品上;1997年6月,引证商标二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目前,两件引证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0年3月,乌毡帽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评委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麒麟蚁酒厂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随后,麒麟蚁酒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
麒麟蚁酒厂诉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呼叫、字形、含义及识别性等方面比较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其对争议商标已使用多年,对其投入了长期的财力与物力,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并未发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形。
据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和认知部分均为“毡帽”二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毡帽”二字皆为普通印刷字体,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分别以“金”和“乌”居首,但是不能改变上述商标的核心呼叫为“毡帽”,也没有产生明显的含义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麒麟蚁酒厂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与引证商标已产生明显的市场区别。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麒麟蚁酒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金毡帽”商标终被撤销。
对于此案的终审结果,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与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相关的商标纠纷案件屡见不鲜,“乌毡帽”争议“金毡帽”只是当下中国酒类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一个缩影。该案的终审判决不仅保护了“乌毡帽”这一品牌,同时也维护了酒类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