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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智达律师代理的两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胜诉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徐智达律师代理的原告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德清县某某酒业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两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日前宣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德清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10.72万元、9.62万元,并在《扬子晚报》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原告金枫酒业、石库门公司作为第4159910号“石库门”文字商标、第1773913号石库门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生产的上海老酒红标、黑标使用的酒瓶标明“石库门”文字、瓶身标有石库门图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同时,原告生产的石库门上海老酒红标、黑标,连续两年被评为上海市知名商品,属于知名商品,石库门上海老酒使用的瓶贴以上海市古建筑石库门为主要结构要素,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被告生产的上海老酒使用了原告的酒瓶、瓶贴的形状、颜色、布局亦和原告的瓶贴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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