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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2010年2月1日起,北京市的一批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名单及管辖标准如下: 
1.       东城区人民法院。 
2.       西城区人民法院。 
3.       崇文区人民法院。 
4.       宣武区人民法院。 
5.       朝阳区人民法院。 
6.       海淀区人民法院。 
7.       丰台区人民法院。 
8.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9.       昌平区人民法院。 
上述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