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动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分为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主动认定又称事前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商标侵权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根据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指在商标侵权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后,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商标是否驰名是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因此,一般采用事后认定的原则。
2003年国家工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采取了被动认定的原则。
二、个案有效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个案的判决具有效力,对其他案件的处理并不产生必然的影响。由于商标驰名是否驰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自动适用于其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这条规定也体现了个案认定的原则。
三、按需认定原则
按需认定原则是指原告的诉讼主张无法其它法律途径得到救济,需要运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按需认定原则可避免驰名商标认定被滥用。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