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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注册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

一则案例:

原告内蒙古金穗公司于2003年向北京一中院诉称:其是“雪花”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雪花”牌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面粉。被告北京本乡玉公司作为面粉生产企业,未经其许可,擅自将“雪花”作为其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包装及广告上使用了“雪花”商标及“雪花”文字,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被告辩称:其行为没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是“雪花粉”已经成为面粉的通用名称。北京一中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高院认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案中,金穗公司从合肥面粉厂受让取得的第236846号“雪花”组合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多家面粉生产企业早在1994年开始生产销售“雪花粉”,在近十年的时间里,由于原商标注册人合肥面粉厂使用不当,特别是未主张保护第236846号组合商标的不作为行为,造成“雪花粉”客观上已转变为面粉的通用名称,金穗公司作为该商标的受让人和权利继受者,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被告本乡玉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雪花粉”文字,系标明面粉的品质,属于正当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金穗公司无权禁止,故本乡玉公司在其面粉产品上使用“雪花粉”文字的行为并未侵犯金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认为金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警示:

商标注册人除了按《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外,既要防止或慎重对待自己把注册商标当成商品名称来使用的行为,对于市场上侵犯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也要及时进行维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本案中,原注册商标注册人怠于维权,没有主张保护自己的“雪花”组合商标,导致“雪花粉”被许多同行业企业滥用并最终成为面粉的通用名称,因此也无权禁止他人继续使用“雪花粉”字样,注册商标的价值几乎丧失殆尽,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商标侵权—商标打假—上海商标维权律师网 徐智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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