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经济日趋发达,商标持有人为扩大市场占有率,最大限度获取商标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多采用商标使用许可这种方式。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商标许可人应该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或所有人。
如果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不相符,则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如果不在合同签订前仔细确认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或所有人,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确认许可人是否是商标注册的注册人,单凭核对许可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是不够的,因为注册商标有可能已发生转让,转让后的商标受让人不一定会在《商标注册证》显示出来;对于商标转让,商标局一般不会在《商标注册证》上直接变更注册人,而是另行颁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直接显示商标受让人名称,因此,还需询问许可人该商标是否有过转让,有无转让证明。被许可人最好到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以进一步确认无误。
二、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应该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如果使用许可的期限超过了注册商标有效期,一方面被许可人为此可能多支付了使用费,另一方面商标局对许可合同不予备案。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